经济日报-6月2日讯(记者郭跃)昨天,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在上海销售和注册的城市车辆(包括从其他省市转让的车辆)必须达到6A阶段的国家排放标准。
此外,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销售和注册的重型燃气汽车(包括从其他省市转让的)应达到6b期国家排放标准。
附通告全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城市车辆、重型燃气车辆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我市将实施国家六级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从2020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的城市车辆(包括从其他省市转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6a期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包括国外省市进入)的重型燃气汽车应符合国家六乙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本通知所称城市车辆是指M2、M3、N1、N2和N3配备压燃式发动机和M1总质量3500公斤以上主要经营城市公共汽车、邮政车辆和环卫车辆。重型燃气汽车是指M2、M3、N1、N2和N3装有燃气点火发动机的车辆和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M1车辆。
四、凡在本市销售和注册(含国外省市入)的城市车辆和重型燃气车辆,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未进行信息披露且不符合国家柳a相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家柳b相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不得申请注册(含国外省市入)。登记时间(包括从外省、市调入)以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受理时间为准。
5.对于在本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前购买的城市车辆(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和通过原机动车登记机关在车管所办理的登记手续转入本市的车辆(以机动车登记证的过户登记日期为准)以及符合国家五期和6A期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车辆登记手续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后继续办理。
六、销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明示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履行通知买方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示。在本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后,销售不符合6a期国家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符合6b期国家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