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旨在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突出出租房的民生属性,大力发展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侧改革,包括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大型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对房屋租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限制租赁住房的最低标准;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管理。
二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侧保障,包括积极推进同租同卖权。稳定租赁住房价格;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
三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包括真实发布房屋信息;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实施;房屋拆迁的动态监管;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
四是加强联动,形成联合监管力量,包括落实部门职责和增强联合工作力量。加强地域责任,巩固工作基础;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加强房屋租赁行业的自律;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易居研究院智库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10套以上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标明“房地产经纪”。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标明“房屋租赁”。不包括“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增加。企业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报当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公开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通过门户网站和其他渠道公布和实时更新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员工的名单。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
(a)积极促进同样的出租和出售权利。依法登记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许可证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各区(市)入学条件的儿童,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区(市)申请义务教育。本市非户籍居民必须先申请居住证才能享受上述公共服务。本市的承租人如有其他产权房,应根据其产权房的位置享受上述公共服务。
(2)稳定租赁住房价格。逐步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发布制度,提高租赁透明度。强化大型专业房屋租赁企业稳定房屋租赁价格的示范作用,引导房屋租赁企业保持稳定的租赁价格。
(3)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如果员工已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其本人及其配偶在缴费地没有自有住房且已租住房屋,则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实施网上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履行房屋现状现场核查等初步程序后,将已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上传至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合同签约和备案,并通过平台实现房屋核查,获取真实的房屋验证码。已完成的房屋租赁交易合同应通过市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租赁合同模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修订完善。
(三)房屋放行的动态监管。对于非法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和员工,网络信息平台应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并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和房屋信息核实和发布职责的,网络信息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和停业整顿的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非法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房屋核查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和房屋核查代码,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查服务。
(四)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实房屋信息发布机构的资质、人员身份和房屋信息的真实性。不具备出版资格、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严重违法违规、信用等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房屋信息。对发布10套(室)以上房屋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验证发布单位的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应合并显示同一房屋信息,并及时取消已维护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房屋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房屋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予以配合。网络信息平台应与公共服务平台和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相连接。
三、维护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
(一)落实部门职责,增强劳动力。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网络信息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屋信息,并依法处置涉及的网络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国家和省在房屋租赁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规范出租屋管理,推进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做好出租屋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调解和化解,为出租屋市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建立纠纷调解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的主要调解责任。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加强协调
(五)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加强新媒体的使用,积极营造诚信经营、舒适消费的市场氛围。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房屋租赁风险预警,进一步形成有利于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办、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银行和保险监管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