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莹莹)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不再要求借款人缴纳二手房评估费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改革要求,优化经营环境,减少便民证件数量,切实减轻贷款申请人负担,2019年9月16日后发放的二手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住房评估费用,无需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相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与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内部核实。
由于实施时间定在2019年9月16日,通知明确表示,部分已缴纳二手房评估费的贷款申请人可以获得退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逐一核实符合期限要求的借款人缴纳的房屋评估费。经核实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并通过短信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也可以带身份证件到我的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退款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属于这两种情况的人才可以退还二手房评估费:2019年9月16日前申请贷款,贷款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以后(含2019年9月16日);除2019年9月16日以后申请的贷款外,贷款时间也在2019年9月16日以后,借款人支付的房屋评估费用可以退还。但是,如果借款人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且贷款时间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则已支付的房屋评估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