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第127条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保护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则应适用这些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全荣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制和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代表游全荣,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采用了“正反”的逻辑思维方法。这种表述不能完全反映国家加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
游全荣代表建议,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在加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应加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调动数据和虚拟财产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他建议将草案第127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