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证券市场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2020-06-11 14:26 来源:证券时报

[金新秀口]

建议中国还应专门发布《举报人保护法》,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严庆民在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中国上海联合会”第十次董事会上表示,要推进监管转型,继续加强“奖励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笔者对此非常赞同,并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中国第《宪法》号法律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报复。虽然其中规定的起诉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上远不止这些。《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和其他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检举。显然,报告的对象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和监事等高层违规者,他们都可以成为报告的对象。

为了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证券市场中的非法手段往往是极其隐蔽的。作为外部监管者,证券监管部门往往很难获得这些非法线索。然而,非法主体的内部人员,或者他们的商业伙伴,具有知道这些非法信息的优势。为了提高监督效率,促进监督转型,必须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引导内部人举报相关违法线索,这是对监督资源不足的有力补充。此外,由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存在,将形成一种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违法者也会担心被内部人举报,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可能不敢再胡作非为。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为罚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大案要案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份报告的回报似乎太少了。面对举报可能造成的报复,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这笔钱对举报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美国第《多德-弗兰克法案》号法律规定,罚款超过100万美元的举报人应获得罚款的10%至30%作为奖金。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可以大致按此比例实施,同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

举报人收到奖励后,如果遭到报复,这将给举报人带来担忧。《暂行规定》对“报告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有严格的要求。那些导致报告信息泄露的人将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然而,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告密者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如果违法者能直接猜出告密者是谁,告密者很可能遭到报复,如被原雇主解雇。如果告密者得到了举报的奖励,但他的工作丢了,损失大于收获。因此,加强对举报人就业权利和人身安全的支持性保护或许比奖金更重要。

在这方面,美国有《吹口哨人保护法》,禁止对举报人采取报复性人事行动,包括不利的制裁和重大人事变动。与此同时,《萨班斯法案》第806条规定了“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上市公司员工”举报金融欺诈和其他行为的内容。公司和公司代表不得在雇佣关系中解雇、降级、停职、威胁、骚扰或以其他方式歧视员工,因为员工会采取法律报告行为。

建议中国还应专门发行《举报人保护法》,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所有合法举报人,而不仅仅是证券市场上的合法举报人。此外,根据新证券法和《萨班斯法案》专项立法,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也应称为《打击公司财务造假法》。自然,还应规定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措施,从而形成宪法----举报人保护法----各领域举报人保护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同时,应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报告必须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不得通过自媒体或其他媒体进行报道,因为如果报告不真实,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