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继续落地;保险业强监管继续推进

2020-06-02 14: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股权混乱和关联交易等关键领域的界定,以及规范行业发展的更大努力将导致

政策继续下调,保险业继续加强监管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金融等领域重大风险的防控,牢牢把握系统性风险底线。最近,从加强现场检查,将问题突出的公司纳入专项检查,到整顿不规范的金融创新业务,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管,再到出台专项政策应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混乱,金融监管部门都主动加大了对保险领域风险点的处置力度,发出了对保险业进行深度监管的强烈信号。

记者《经济参考报》了解到,在银监会的大力部署下,更多的保险风险防范配套政策将继续发挥作用。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内的政策正在制定或修订中。此外,为应对银保机构股东权益混乱的治理,中国保监会计划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等制度规范,重点打击股东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

监管层圈定多个防风险重点领域

作为加强金融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继续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稳步有序推进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非标准金融创新业务等关键领域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继续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强化保险保障功能,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中小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一直是保险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5月18日,银监会相关官员表示,将保持整改力度不变,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问题突出的公司将纳入公司治理专项检查,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外公司将纳入综合检查。此外,关于中小机构股东权益问题,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也透露,今年将开展“回望”工作,整顿市场混乱,防止市场反弹。

不规范金融创新的整治也在继续。5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贷款援助保险”模式为基础,加强对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这一措施不仅提出要缩小保险公司融资信用保险的规模,而且反复强调保险公司要负责风险控制,不能虚增回收资金,必须与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格的机构合作。

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管。据了解,中国银监会发布相关通知后,包括上海银监会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开展了与保险机构资金使用违规相关的自查自纠和风险调查,要求保险机构在投资决策运行机制、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另类投资等重点领域开展风险调查。

在加大重点领域风险处置的同时,保险服务的实际有形效果将进一步提高。5月25日,包括中国银监会在内的五个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建议不要在信贷审批期间强迫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也不要提供金融服务

5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号文件,加强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28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保险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七个方面的整个中介业务领域进行规范。同时,该方案明确了今年保险中介市场混乱整治工作的重点,包括虚构业务套汇费、挪用预扣保费、编报虚假数据、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非法集资或传销等。

记者《经济参考报》了解到,中国保监会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数据核查的“回顾”工作。“是否对离职员工及时取消执业登记手续,是否存在非法避税行为,是否有人员利用收费虚高收费”成为“回眸”的焦点。

苏宁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保监会近期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覆盖了整个中间业务领域,监管更加严格,业务覆盖面更广。他还对保险业务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如小额账户、诱导保险、虚构费用、挪用保费等,作了详细的说明作为检查点。

保险中介乱象整治全面加码

记者《经济参考报》了解到,为全面深入推进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正在制定更多监管和短期补充政策。

今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修改26项规章制度,仅涉及9家保险公司。

此外,记者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等制度规范,解决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权益混乱的治理问题,加快建立股权集中托管和重大非法股东披露等监管机制。坚持以打击股东违法行为为监管工作重点,继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开展公司治理评估,强化“三会一级”监督问责,进一步强化股东资格审查,优化股东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监管重点在中介领域,相关的制度框架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保险中介进入市场,保险公司与网络保险中介之间的非标准协议现象可能会逐渐凸显。预计监管机构今后将进一步监管此类现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主任潘和林指出,虽然保险领域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但在立法实施、严格执法、守法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一方面,要推进自上而下的全程监管,扩大事故责任人和保险产品的监管覆盖面,严格查处和追究未发现的风险,防止保险业出现混乱。另一方面,要引导产品创新,密切关注市场,及时充实保险产品供给,应对新的风险事件,加快完成系统短板。